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
一、远期支票的概念
远期支票又称“预开支票”,是指出票人实际签发支票的日期晚于支票票面记载的出票日期的支票。与即期票据相对,属于非即期票据的一种。
如:假设A日,某公司在银行处有存款B元。
如果该公司在A日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不超过B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A日,可以在10天里兑现,这属于票据法规定的支票。
如果该公司在A日开出一张金额为C的支票,出票日期为A+N日,则可以理解为远期支票,票据法对远期支票无相关规定。
二、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该规定仅规定不得对付款日另行记载,但对出票日期晚于实际签发日期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远期支票有规定的,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印发)“第207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从法律位阶看,此文件仅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非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且仅仅表述不准签发,未对签发远期支票的后果做出进一步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并非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对远期支票的监管态度
实践中,因为远期支票的实际出票日期与票面记载出票日期常常间隔数月,空头支票发生概率明显增大,因签发远期支票而发生空头支票的举报案件时有发生。有监管部门认为,票据法未对远期支票作出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虽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但出现签发远期支票并非绝对无效,持票人既然已经接受认可出票日期与实际签发日期不一致,就应当认为持票人承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远期支票因当事人的认可而具有当然效力。如果后期发生了空头支票违法行为,那么,人民银行可根据《票据实施办法》对空头支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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